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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打击贩卖人口犯罪的规定
2024.09.16 见报
特区政府一直致力预防及打击与贩卖人口有关的违法活动,在 2007 年就设立了阻吓贩卖人口措施关注委员会,应对与贩卖人口相关的活动,并於 2008 年在《刑法典》中新增了“贩卖人口罪”。今天就为大家介绍“贩卖人口罪”的犯罪构成和相关处罚。
根据《刑法典》第 153-A 条第 1 款的规定,为对他人进行性剥削、劳动或服务剥削,尤其是强迫或强制劳动或服务、使他人成为奴隶或类似奴隶,又或切除人体器官或组织的目的,透过暴力、绑架、奸计或欺诈、又或诸如滥用等级从属关系、利用受害人精神上的无能力等手段提供、送交、引诱、招募、接收、运送、转移、窝藏或收容相关人士,就会构成“贩卖人口罪”,行为人最高可被处十二年徒刑。
如果受害人为未成年人,根据《刑法典》第 153-A 条第 2 款及第 3 款的规定,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手段,只要为了达到第 1 款所指的目的,都会构成“贩卖人口罪”,行为人最高可被处十五年徒刑。如受害人未满十四岁,则更可被处以最高二十年徒刑。倘若为了收取利益而将未成年人转让、让与他人,又或就收养未成年人给予同意等,根据《刑法典》第 153-A 条第 4 款的规定,行为人可被处最高五年徒刑。
此外,如行为人留置、隐藏、损坏或毁灭贩卖人口犯罪的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旅游证件等,亦会构成“贩卖人口罪”,一般可被处最高五年徒刑。
所以,如果大家发现有人可能触犯“贩卖人口罪”,请尽快与警方联络,又或致电打击贩卖人口二十四小时举报及求助热线:2888-9911 提供资料。
注: 本文内容主要参阅第 6/2008 号法律《打击贩卖人口犯罪》及《刑法典》第 153-A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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