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日报 认识澳门法律
关於“贩卖人口罪”的规定
2023.09.25 见报
打击贩卖人口是特区政府一直十分关注的工作,2007 年,特区政府就设立了阻吓贩卖人口措施关注委员会,应对与贩卖人口相关的活动,并於 2008 年在《刑法典》中新增了制定了“贩卖人口罪”。为让社会大众持续关注、预防和打击贩卖人口活动,今天和大家温故知新,介绍“贩卖人口罪”的犯罪构成和相关处罚。
根据《刑法典》第 153-A 条第 1 款的规定,为对他人进行性剥削、劳动或服务剥削,尤其是强迫或强制劳动或服务、使他人成为奴隶或类似奴隶,又或切除人体器官或组织的目的,透过暴力、绑架、奸计或欺诈、又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手段提供、送交、引诱、招募、接收、运送、转移、窝藏或收容相关人士,就会构成“贩卖人口罪”,行为人最高可被处十二年徒刑。
如果受害人为未成年人,根据《刑法典》第 153-A 条第 2 条及第 3 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为了第 1 款所指的目的,不论行为人有没有使用暴力、绑架、奸计或欺诈、又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手段达到该等目的,都会构成“贩卖人口罪”,行为人最高可被处十五年徒刑。如受害人是未满十四岁,刑罚会更重,行为人最高可被处二十年徒刑。
除上述行为会构成“贩卖人口罪”外,《刑法典》第 153-A 条第 4 款至第 6 款亦规定,为了收取利益而非法转让或收养未成年人,又或者留置、隐藏、损坏或毁灭贩卖人口犯罪的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旅游证件等行为,均会构成“贩卖人口罪”,行为人一般可被处最高五年徒刑。
所以,如果大家发现有人可能触犯“贩卖人口罪”,请尽快与警方联络,又或致电打击贩卖人口二十四小时举报及求助热线:2888-9911 提供资料。
注: 本文内容主要参阅第 6/2008 号法律《打击贩卖人口犯罪》及《刑法典》第 153-A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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