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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日报 认识澳门法律
打击贩卖人口犯罪的规定
2022.10.17 见报
贩卖人口是一项严重罪行,为致力预防及打击与贩卖人口有关的违法活动,澳门特区於二零零八年制定了第 6/2008 号法律《打击贩卖人口犯罪》,当中包括在《刑法典》新增第 153-A 条“贩卖人口罪”。
按照“贩卖人口罪”的规定,为对他人进行性剥削、劳动或服务剥削,尤其是强迫或强制劳动或服务、使他人成为奴隶或类似奴隶,又或切除人体器官或组织的目的,透过暴力、绑架、奸计或欺诈、又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手段,作出引诱、接收、运送、转移、窝藏或收容他人等行为,行为人最高可被判监十二年。如受害人为未成年人,在确定是否构成贩卖人口罪时,则无需考虑行为人有没有使用暴力、绑架、奸计或欺诈、又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手段。换言之,只要为了上述目的,不论行为人采用何种手段作出有关行为均可构成贩卖人口罪,最高刑罚可被判监十五年。如受害人未满十四岁,更会加重刑罚,最高可被判监二十年。
对於在甚麽情况会被视为性剥削和劳动或服务剥削?按照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打击人口贩运示范法》的定义,主要是指行为人为了获得经济或其他利益,促使他人卖淫或作为色情拍摄对象等。例如为他人提供卖淫地方、协助招揽顾客,且从中收取报酬,便可视为性剥削。而劳动或服务剥削,则是指强迫或强制劳动或服务,以及使他人成为奴隶或类似奴隶等的情况。当中“强迫或强制劳动或服务”,按照《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是指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
除上述情况可构成“贩卖人口罪”外,其实《刑法典》第 153-A 条亦规定了其他贩卖人口罪的情况,例如:父母将其未成年子女售卖予他人,买卖双方都会触犯“贩卖人口罪”。
为了预防贩卖人口在本澳发生,除了特区政府主动采取措施外,亦有赖市民的共同参与,所以,如发现有怀疑贩卖人口的情况,请尽快与警方联络,又或致电打击贩卖人口二十四小时举报及求助热线:2888-9911 提供资料。
注: 本文内容主要参阅第 6/2008 号法律《打击贩卖人口犯罪》及《刑法典》第 153-A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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