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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日报 法律小锦囊
打击贩卖人口罪---受害人的權利
NO. 1208 ── 2022.10.16 见报
为了加强对贩卖人口犯罪的受害人的保护,第6/2008号法律《打击贩卖人口犯罪》订出了受害人的一系列权利,当中包括给予受害人必要的社会及经济援助,以及保障其获得必需及适当的法律、心理、医疗、药物及住宿等援助。具体规定如下:
- (1) 其所属国家或地区的大使馆、领事馆或官方代表处会立即获得知会;
- (2) 在诉讼程序中,成为辅助人及民事当事人;
- (3) 按适用法例获得所受损失及损害的赔偿;
- (4) 受适当保护;
- (5) 在与其为受害人的贩卖人口犯罪有关的措施进行期间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
- (6) 受法律保护,包括获给予法律咨询及司法援助;
- (7) 如不懂或不谙澳门特别行政区任何一种正式语言,在整个诉讼程序进行期间,获合适的翻译员或传译员的协助;
- (8) 如受害人获证实缺乏经济及社会条件,获给予由社会工作局提供的社会援助,尤其是使其可返回其所属国家或地区所需的社会援助;
- (9) 完全免费获得按经适当配合的三月十五日第24/86/M号法令及其他适用法例的规定所提供的心理、医疗及药物的援助;
- (10) 有关贩卖人口犯罪的诉讼程序及行政程序获保密。
注:本文内容主要参阅第 6/2008 号法律《打击贩卖人口犯罪》第6条的规定。
(法务局供稿)
注:刊登时请注明“法务局供稿”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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