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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日报 认识澳门法律
打击贩卖人口犯罪的规定
2020.07.06见报
贩卖人口是一项严重罪行,特区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并于二零零七年成立了“阻吓贩卖人口措施关注委员会”,委员会一直按照现行法律和国际通用策略,协调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预防犯罪及保护受害人等工作。此外,为致力预防及打击与贩卖人口有关的违法活动,亦于二零零八年制定了专门打击贩卖人口犯罪的法律,并将“贩卖人口罪”新增至《刑法典》。
根据《刑法典》第153-A条第1款的规定,为对他人进行性剥削、劳动或服务剥削,尤其是强迫或强制劳动或服务、使他人成为奴隶或类似奴隶,又或切除人体器官或组织的目的,透过暴力、绑架、奸计或欺诈、又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手段,作出引诱、接收、运送、转移、窝藏或收容他人等行为,会构成“贩卖人口罪”,最高可被判监十二年。如受害人为未成年人,在确定是否构成贩卖人口罪时,则无需考虑行为人有没有使用暴力、绑架、奸计或欺诈、又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手段。换言之,只要为了上述目的,不论行为人采用何种手段作出有关行为均可构成贩卖人口罪,最高刑罚可被判监十五年。如受害人未满十四岁,更会加重刑罚,最高可被判监二十年。
以下我们将介绍上述条文所提及有关性剥削和劳动或服务剥削两个犯罪目的:
性剥削
。按照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打击人口贩运示范法》的定义,主要是指行为人为了获得经济或其他利益,促使他人卖淫或作为色情拍摄对象等。例如为他人提供卖淫地方、协助招揽顾客,且从中收取报酬,便可视为性剥削。
劳动或服务剥削。是指强迫或强制劳动或服务,以及使他人成为奴隶或类似奴隶等的情况。当中“强迫或强制劳动或服务”,按照《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是指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
除上述情况可构成“贩卖人口罪”外,其实《刑法典》第153-A条亦规定了其他贩卖人口罪的情况,例如:父母将其未成年子女售卖予他人,买卖双方都会触犯“贩卖人口罪”。
为了预防贩卖人口在本澳发生,除了特区政府主动采取措施外,亦有赖市民的共同参与,所以,如发现有怀疑贩卖人口的情况,请尽快与警方联络,又或致电打击贩卖人口二十四小时举报及求助热线:2888-9911提供数据。
注:本文内容主要参阅第6/2008号法律《打击贩卖人口犯罪》及《刑法典》第153-A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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