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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反对美国国务院涉澳贩运人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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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美国国务院贩运人口报告

 

 

澳门日报 认识澳门法律
贩卖人口犯罪 劳动剥削

2013.8.19 见报

本年初,国际移民组织公布一项研究报告,分析二○一一年间向其寻求帮助的个案。报告指出,在五千多名贩卖人口受害者中,遭劳动剥削的占半数以上。

在澳门,第六/二○○八号法律《打击贩卖人口犯罪》,就将为了对他人进行劳动或服务剥削,尤其是强迫或强制劳动或服务、使他人成为奴隶或类似奴隶,透过暴力或欺诈等手段而实施的活动,纳入了贩卖人口犯罪的范围内。

禁止劳动或服务剥削
为保障劳动者免受剥削,国际劳工组织已订定国际公约,例如国际劳工组织第廿九号《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第一○五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以及第一八二号《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等,借此让各成员国承诺及采取措施,禁止强迫、强制劳动,以及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上述公约已相继适用于澳门。

强制劳动或服务
不被强迫劳动是任何人权利,强迫他人从事非自愿的工作属于剥夺自由。根据第廿九号《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的规定,强迫或强制劳动指以任何惩罚相威胁,使人从事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此外,国际劳工组织亦确定了可以证明属于强迫劳动状况的要素,例如:雇主透过施加身体暴力或性暴力来威胁员工工作,当中亦可能包括勒索、谴责、恶言相向等情感折磨。限制员工活动自由,即拘禁员工,例如将员工禁锢于工作场所,又或其活动局限于有限区域。债务奴役,指员工是为了偿还债务工作,在大多情况下,该债务会不断延续,主要因为所提供工作或服务的价值被低估,又或因雇主以高昂价格提供食宿,是故员工难以摆脱债务。扣留员工的护照或身份证件,使其不能离开工作地点或无法证明身份状况。

由此可见,强迫劳动往往会触犯刑事犯罪,例如普通伤害身体完整性罪、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以及不当扣留证件罪等,行为人须承担倘有的刑事责任。

不过按照第廿九号《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的规定,服兵役、根据法院判决强制的劳动,又或在可能危及人们生命或安全的情况下(例如战争、天灾等)强制他人付出劳动等,就不属于公约所指的强迫或强制劳动了。

使人受奴隶式剥削
另一种劳动或服务剥削的情况,是使人成为奴隶或类似奴隶。所谓奴隶,指失去独立人格,没有自由,属他人财产一部分且任凭他人使唤。

人格和自由是人类与生具来的权利,为废止使人成为奴隶这一状况。于一九二六年,对当时大部分国家均有约束力的《禁奴公约》,就是要求各成员国承诺防止和惩罚奴隶的贩卖,以及逐步消灭所有奴隶制。而这公约亦早已适用于澳门。
根据澳门《刑法典》的规定,使他人为奴隶或陷于奴隶状况,或意图使人维持该状况而将其转让别人,可构成“使人为奴隶罪”,最高可被判监二十年。

人口贩卖所受处罚
第六/二○○八号法律规定了在《刑法典》增加第一百五十三——A条,内容是为了对他人进行性剥削、劳动或服务剥削,尤其是强迫或强制劳动或服务、使人成为奴隶或类似奴隶,又或为了切除人体器官或组织的目的,而透过暴力、绑架、严重威胁、欺诈等手段,引诱、招募、提供、送交、运送、转移、接收、窝藏或收容他人,即构成贩卖人口罪,最高可被判监十二年。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则不论行为人有否采取以上手段,已可构成贩卖人口罪,最高可被判监十五年。如受害人未满十四岁,更属加重情节,最高可被判监二十年。

注:本文内容主要参阅国际劳工组织第廿九号《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第六/二○○八号法律《打击贩卖人口犯罪》,以及《刑法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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