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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反对美国国务院涉澳贩运人口报告
澳门特别行政区阻吓贩卖人口工作报告 (2019-2023)
强烈反对美国国务院涉澳贩运人口报告
回应美方涉澳错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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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美国国务院贩运人口报告

 

 

澳门日报 ── 认识澳门法律
孤雏有价

2009.03.02 见报

  内地早前揭发贩卖婴儿的案件,报导指深圳公安人员在宝安破获一个地下接生诊所并拘捕一名女子,当场救出了两名险被贩卖的初生婴儿。根据报导,该名“接生婆”实为人口贩子,过去数年已贩卖了数十名婴儿。生命无价,但对于人口贩子而言,人命却有价,价目是男婴值五万元,女婴值二万元。

  人口贩卖是全球性的问题,儿童及妇女长期以来都是人口贩卖的主要受害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为打击此等犯罪而制定了《打击贩卖人口犯罪》。

被贩卖儿童境况堪虞

  被贩卖的儿童多来自经济较贫困的地区,或属于社会上的弱势族群,例如离家出走的儿童或非法移民等,这些不幸的儿童,无论男女,一旦落入人口贩子手中,通常会被迫从事各种与性迫害有关的工作,包括娼妓、拍摄儿童色情片等,或被迫在农业及工厂场所从事童工,在战乱地区更可能被训练成为童兵。更可悲的是,贩卖儿童者,并不仅限于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其中也可能包括了儿童的亲友甚或父母亲。

贩卖儿童的后果

  贩卖人口的个案中,如受害人如未满十八岁,即属贩卖儿童。为了进行性剥削、强迫劳动或切除人体器官而贩卖人口,不论以何种手段提供、送交、引诱、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收容未成年人,最高可被判处十五年监禁。如果受害人未满十四岁,或受害人已满十四岁但犯罪者是以贩卖人口作为生活方式或意图营利,所判处的刑罚可以加重三分之一,即最高可被判处二十年监禁。

非法收养

  近年来,不法份子为了规避法律,利用“收养”作为藉口而贩卖儿童。收养的原本目的是要令被遗弃的儿童有一个正常的家庭,健康地成长,然而,很多不法份子却假借收养之名,谋利为实。因此法律规定收授利益而就收养未成年人的事情给予或取得同意,均属犯罪,最高可被判监五年。

儿童在强迫结婚下遭到贩卖

  婚姻自由作为人的其中一种基本权利,在本澳受到《基本法》的保障,“盲婚哑嫁”的情况在今时今日已经不存在,但在世界某些地方,基于风俗习惯,仍然会保留盲婚哑嫁的习俗。一些回教国家,父母收下巨额礼金后迫令儿童结婚的情况亦偶有所闻。根据《打击贩卖人口犯罪》法的规定,并非一定要使用暴力、绑架或严重威胁手段才会构成贩卖人口罪,滥用家庭关系而产生的权力,使用奸计或获控制受害人的人的同意等手段亦可构成贩卖人口罪。

  上述为金钱利益而强迫儿童结婚,实无异于变相的人口贩卖,假借结婚手段贩卖儿童的情况在本澳却不易成功,为何?首先,本澳对结婚年龄有划一规定,即不论男女,原则上年满十八岁便可自由结婚,而年满十六岁又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士,必须得到父母或监护人的许可,才可结婚;至于未满十六岁的儿童,法律禁止他们结婚。

  其次,除了年龄限制之外,男女双方如要结婚,亦要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即结婚之时,男女双方均须在民事登记局局长面前清楚表达要结婚的意思,假如在结婚时,有一方表达不愿意,则该婚姻在法律上属于不成立,从而不会产生任何的法律效力。如果结婚的意思是因为受胁迫而作出,则受胁迫的一方有权在事后提起撤销之诉而撤销该段婚姻。

注:本文内容主要参考《打击贩卖人口犯罪法》第2条; 《民法典》第1479, 1487, 1492, 1494, 1501,1510条的规定。
(如对本栏有任何意见,请致函水坑尾街162号公共行政大楼十七楼法务局法律推广厅或电邮89872233@dsaj.gov.mo,并注明姓名及地址。)

(法务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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