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日报──漫谈澳门法律
非法收养掩饰贩卖人口
2008.11.02 见报
上次我们谈到,为了打击贩卖人口活动,特区政府已于本年六月公布了《打击贩卖人口犯罪》的第6/2008号法律,亦介绍了一些此类犯罪的情况和处罪,今次我们将继续此话题,特别是非法收养。
非法收养
近年来,不法份子为了规避法律,利用“收养”作为藉口而贩卖儿童,为了打击这种非法收养的情况,若任何人透过收授利益而取得或转让未成年人,或透过收授利益而就收养未成年人的事情给予或取得同意,均属犯罪,最高可被判监五年。
对受害人的保护
贩卖人口犯罪的受害人,往往被人从家乡运到遥远的地方,他们可能言语不通,又或受到罪犯的威胁而害怕举报罪犯;为此,特区政府设立了一项有关受害人的保护计划,例如设立用作接待受害人的地方,以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同时亦会对他们提供必需及适当的心理、医疗、社会、经济及法律援助。
为了保护受害人的身份不被公开,法律规定在审判听证的前后,禁止传播媒介以任何方式公开受害人的身份,且在审理贩卖人口案件时,诉讼行为(尤其是听证),不会公开进行。
此外,受害人还享有以下权利,如获得法律谘询及司法援助服务、追索民事赔偿、免费获得由澳门政府卫生局提供的心理、医疗及药物援助,以及语言翻译协助等。若受害人来自其他国家,澳门特区政府会立即将有关消息通知他所属国家的外事机构,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让他逗留在本地,同时政府亦会向他提供所需的法律支援。
若市民发现怀疑贩卖人口的情况,可致电24小时举报热线,电话:2888 9911;任何人若需援助,亦可致电2888 9922。
注:本文内容主要参阅《打击贩卖人口犯罪法》第2, 6及7条的规定。
(法务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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