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日报──漫谈澳门法律
贩卖人口属犯罪
2008.10.26 见报
较早前澳门司警与日本警方联手破获一宗“跨国贩卖人口”案,在日本千叶县救出两名被诱骗到日本强迫卖淫的十八岁本澳女子。事件再次引起社会注意,为此我们今次谈谈贩卖人口罪的规定。
为了打击跨国的贩卖人口活动,联合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公约,比如《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等。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这些公约的适用地区之一,当然要履行我们的责任,为此,特区于六月二十三日公布了《打击贩卖人口犯罪》的第6/2008号法律,并于六月二十四日生效。
贩卖人口的目的
其实,早于一九九七年,澳门已将贩卖人口定为犯罪,但由于有关条文对贩卖人口行为所定的范围较为狭窄,它的目的亦仅限于卖淫,因此在适用上未能切合现时的需要。
经考虑现时国际法的演变,《打击贩卖人口犯罪》的法律,将贩卖人口的适用范围扩大,使贩卖人口的目的不仅限于卖淫,还包括以性剥削(例如未成年人为了得到金钱、毒品、食品等物质,而与人发生性行为)为目的而进行的其他活动;此外,亦包括对他人进行劳动或服务剥削(例如强迫受害人做苦工等)、切除人体器官或组织、非法收养(借收养未成年人为名贩卖人口)等情况。
贩卖成年人的后果
为了进行性剥削、强迫劳动或切除人体器官而贩卖人口,且透过如暴力、绑架、或欺骗等手段提供、送交、引诱、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收容受害人,最高可被判处12年监禁。
贩卖儿童的后果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未满十八岁的人为儿童。
为了进行性剥削、强迫劳动或切除人体器官而贩卖人口,不论以何种手段提供、送交、引诱、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收容未成年人,最高可被判处15年监禁。如果受害人未满14岁,或犯罪者是以贩卖人口作为生活方式或意图营利,所判处的刑罚可以加重三分之一,即最高可被判处20年监禁。
注:本文内容主要参阅《打击贩卖人口犯罪法》第2条的规定。
(法务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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