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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日报 ── 认识澳门法律
打击贩卖人口犯罪

2008.06.30 见报

  近年,世界各地的贩卖人口犯罪越加猖獗,这种犯罪通常具有跨国性质,要有效打击这类活动,便须世界各国互相合作,为此,联合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公约,比如《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等,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这些公约的适用地区之一,当然要履行我们的责任,为此,特区制定了《打击贩卖人口犯罪》的第6/2008号法律,该法律于六月二十三日在政府公报刊登,并于六月二十四日生效。

贩卖人口的目的

  早于一九九七年,澳门已将贩卖人口定为犯罪,但由于有关条文对贩卖人口行为所定的范围较为狭窄,它的目的亦仅限于卖淫,因此在适用上未能切合现时的需要。

  经考虑现时国际法的演变,《打击贩卖人口犯罪》的法律,将贩卖人口的适用范围扩大,使贩卖人口的目的不仅限于卖淫,还包括以性剥削(例如未成年人为了得到金钱、毒品、食品等物质,而与人发生性行为)为目的而进行的其他活动;此外,亦包括对他人进行劳动或服务剥削(例如强迫受害人做苦工等)、切除人体器官或组织、非法收养(借收养未成年人为名贩卖人口)等情况。

贩卖成年人的后果

  为了进行性剥削、强迫劳动或切除人体器官而贩卖人口,且透过如暴力、绑架、或欺骗等手段提供、送交、引诱、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收容受害人,最高可被判处12年监禁。

贩卖儿童的后果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未满十八岁的人为儿童。

  为了进行性剥削、强迫劳动或切除人体器官而贩卖人口,不论以何种手段提供、送交、引诱、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收容未成年人,最高可被判处15年监禁。如果受害人未满14岁,或犯罪者是以贩卖人口作为生活方式或意图营利,所判处的刑罚可以加重三分之一,即最高可被判处20年监禁。

非法收养

  近年来,不法份子为了规避法律,利用“收养”作为藉口而贩卖儿童,为了打击这种非法收养的情况,若任何人透过收授利益而取得或转让未成年人,或透过收授利益而就收养未成年人的事情给予或取得同意,均属犯罪,最高可被判监五年。

对受害人的保护

  贩卖人口犯罪的受害人,往往被人从家乡运到遥远的地方,他们可能言语不通,又或受到罪犯的威胁而害怕举报罪犯;为此,特区政府设立了一项有关受害人的保护计划,例如设立用作接待受害人的地方,以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同时亦会对他们提供必需及适当的心理、医疗、社会、经济及法律援助。

  为了保护受害人的身份不被公开,法律规定在审判听证的前后,禁止传播媒介以任何方式公开受害人的身份,且在审理贩卖人口案件时,诉讼行为(尤其是听证),不会公开进行。

  此外,受害人还享有以下权利,如获得法律谘询及司法援助服务、追索民事赔偿、免费获得由澳门政府卫生局提供的心理、医疗及药物援助,以及语言翻译协助等。若受害人来自其他国家,澳门特区政府会立即将有关消息通知他所属国家的外事机构,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让他逗留在本地,同时政府亦会向他提供所需的法律支援。

  若市民发现怀疑贩卖人口的情况,可致电24小时举报热线,电话:2888 9911;任何人若需援助,亦可于明日(7月1日)起致电2888 9922。

注:本文内容主要参阅《打击贩卖人口犯罪法》第2, 6及7条的规定。
(如对本栏有任何意见,请致函水坑尾街162号公共行政大楼十七楼法务局法律推广厅或电邮9872233@dsaj.gov.mo,并注明姓名及地址。)
(法务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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