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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反对美国国务院涉澳贩运人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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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美国国务院贩运人口报告

 

 

澳门日报──法律小锦囊
贫穷,就可合法卖儿?

NO.464 ── 2008.06.29见报

  希腊北部城镇有一对年约六岁和八岁的小兄弟失踪,警方遍寻不获,其后,在一幢未入伙的新大厦的升降机内,发现他们的尸体;警方后来拘捕男童父亲,他们承认有一对无子女的夫妻想买两兄弟,但由于风声泄露,为了掩饰恶行,于是将他们收藏在升降机内,岂料他们因脱水而死。

  据资料显示,希腊北部地区因为较为贫穷,卖儿女成为一种风气;他们认为将儿女卖给较富裕的家庭,可以令他们过较好的生活,自己亦可得到一笔金钱,可谓一举两得。

  对于这种“卖儿女”的行为,实际上已购成“贩卖人口罪”,只要有人藉收取金钱或其他回报,而将未成年人让与他人、转让,或取得未成年人,均属犯罪,最高可被判处五年监禁。以上述事件为例,若该对希腊父母成功将两个儿子卖给另一对夫妻,买卖双方都构成“贩卖人口罪”。

  近年来,跨国领养成了一种趋势,由于发达国家的生育率低,因而对领养孩子的兴趣急剧增加,这使跨国领养业日趋蓬勃。从某个意义上,这种做法是个善举,可以让生活在贫困国家的孤儿摆脱贫穷,过着一些舒适的生活;但由于利益的驱使,这种善意的活动逐渐变质,变成了一个充满铜臭味的商业活动。

  有些人贩子从贫穷的父母处买来孩子,再转手把孩子以高价卖给发达国家那些想领养孩子的父母,从中牟取暴利;例如在柬埔寨,一些贫穷的父母会为了20到50美元而卖掉自己的子女,因为他们认为这样做是正确的,即使被卖的孩子,他们也会对发达国家充满憧憬……

  领养的原本目的是要令孩子有一个正常、健康、温暖的家,且生活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然而,现实生活很多时不会尽如人意,很多人在领养孩子后并不会善待他们,有些被领养的孩子更会被虐待;有父母把儿女卖出后收不到钱,也有人付了几千美元却得不到要领养的孩子,因而衍生了很多问题。

  为了防止跨国收养活动变质,多个国家签署了于海牙订的《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公约制订了收养儿童的全球化标准,澳门特区作为该公约的适用地区,当然会履行公约的内容。

注:本文内容主要参考《打击贩卖人口犯罪法》第2条的规定。

(法务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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