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报── 澳门法律絮论
贩卖人口与奴隶制
2008.06.27.见报
在十六世纪时,奴隶贸易是合法的,各国都名正言顺地进行着奴隶的贩卖,当时大量非洲人被卖到欧洲及美洲,为了避免他们在海上运送期间逃走,他们在船上是被人用手铐、脚镣锁上,有一部分人更在运送过程中饿死或病死。后来,英国于一八零七年正式废除了奴隶贸易,之后各国陆续跟随,长达几个世纪的大西洋奴隶贸易亦随之而结束。
如果说使人成为奴隶,就是剥夺人类的自由、尊严,并对受害人加以无止境的剥削;那么贩卖人口活动,可以说是现代版的奴隶贸易,因为在贩卖人口犯罪中,罪犯也是透过剥削受害人来图利。贩卖人口犯罪的受害者大多是妇女和女童,她们会被贩卖从事色情行业,至于男性通常会被贩卖做苦工。
提到贩卖人口犯罪,就会联想到将妇女卖到色情行业中,若人口贩子是为了谋取受害人的器官作售卖,又是否构成“贩卖人口罪”?
其实贩卖人口的原因非常多,根据《打击贩卖人口犯罪》法的规定,贩卖人口罪的范围不单止包括卖淫,亦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对他人进行劳动剥削(例如将人卖到某个地方做苦工);(二)切除人体器官、(三)借收养未成年人为名贩卖人口。
为达到上述的目的,而透过暴力威胁、绑架,或透过欺诈、滥用权力或利用受害人处于弱势,而作出诸如运送、转移、接收、窝藏或收容受害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人口罪”。
在贩卖人口犯罪中,会否因受害人的年龄而对行为人有不同的处罚?
在这类犯罪中,若贩卖的对象是成年人,行为人最高会被判处十二年监禁。
若受害人为未成年,行为人最高会被判监十五年;假若受害人未满十四岁,或行为人以贩卖人口作为生活方式或意图营利,则更会被判最高二十年监禁。
至于以收养为借口贩卖儿童,最高亦会被判处五年监禁。
贩卖人口犯罪很多时会由跨国组织进行,若犯罪者非以个人名义,而是以组织的名义犯罪,法律又会如何规定?
对于以组织名义作出贩卖人口犯罪,该组织除须负上刑事责任外,法院亦可对它判处罚金和命令该组织解散。
罚金是以日数订定,最高限度可被判处一千日,而每日的罚金可由一百元至二万元不等;若以最高限度一千日罚金,每日的金额为二万元计算,即以组织名义贩卖人口,可被科处最高二千万罚金。
除上述刑罚外,法院亦可对该组织科处附加刑,如永久封闭该组织的场所、公开有罪裁判等。
若知悉或怀疑有贩卖人口犯罪的受害人,市民可以循什么渠道帮助他们呢?
若任何人士遇到怀疑人口贩卖的受害人或可疑的情况,请即时向警方举报,这样既可让受害人脱离险境,更可以将罪犯绳之于法。
24小时举报热线 2888 9911
援助热线 2888 9922
(本文内容主要参阅《打击贩卖人口犯罪法》第2及5条)
(如对本栏有任何意见,请致函水坑尾街162号公共行政大楼十七楼法务局法律推广厅或电邮9872233@dsaj.gov.mo,并注明姓名及地址。)
(法务局供稿)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