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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反对美国国务院涉澳贩运人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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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美国国务院贩运人口报告

 

 

华侨报──法律资讯站
从“卖猪仔”到早前内地发生的抢婴事件

NO.451 ── 2008.04.02见报

  在欧洲发现新大陆之后,西方国家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开采殖民地的资源,因而把非洲及亚洲人强行运到这些地方开发土地。在十九世纪中后期至二十世纪初,许多华人被骗至海外做苦工,由于这些出国的劳工都会签合同,故称为契约华工,即俗称“卖猪仔”,他们所签的合同俗称“卖身契”,而贩运、交易猪仔的地方叫招工馆,亦即俗称的“猪仔馆”。当时我国政府(清政府)对人口管制并不严谨,导致沿海地区如澳门、汕头、香港等地“猪仔馆”林立,澳门在十九世纪时期曾是“猪仔”贩运中心,圣安多尼堂与大三巴牌坊之间更是一众“猪仔馆”的所在地。

  现在“猪仔馆”当然已不复存在,奴隶买卖也早被国际禁止。遗憾的是,人口贩卖的情况,却依然存在,与澳门相隔不远的广东佛山,早前发生了一宗骇人听闻的入屋抢婴案,据报导,一个从事人口贩卖的犯罪集团成员,闯入佛山南海区一个住宅,绑起逾七十岁祖母,抢走未足八个月大男婴,人口贩子随即将婴儿贩卖到其他省份并赚取三万八千元人民币。

  人口贩卖不单是地区性的问题,还是全球性的问题,除贩卖毒品和武器外,人口贩卖更是国际犯罪集团,其中一个获利最丰厚的活动。儿童及妇女长期以来都是人口贩卖的主要受害者,他们通常来自经济较贫困的地区,也大多是社会上的弱势族群,例如离家出走的儿童或非法移民等。一些人口贩卖者会利用诈欺(例如称替海外公司高薪招聘模特儿)、胁迫(例如威胁要对受害者亲人不利)、暴力威胁或虐待等方式来控制受害者,也有些人是被强行掳走(正如上述抢婴案)而成为人口贩卖的受害者。

  联合国为了呼吁世界各国正视这个问题,尤其是贩卖儿童的情况,于是制定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要求各国要以法律、行政措施来预防及打击这种犯罪活动,议定书于二零零三年一月三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当中亦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此外,根据本澳《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任何人引诱或招揽他人往其他国家或地区卖淫,可被处最高八年徒刑,如受害人未满十四岁,更可被处最高十五年的徒刑。

(本文内容主要参阅《儿童权利工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6/97/M号法律第7条。)

(法务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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