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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烈反對美國國務院涉澳販運人口報告
澳門特別行政區阻嚇販賣人口工作報告 (2019-2023)
強烈反對美國國務院涉澳販運人口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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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美國國務院販運人口報告

 

 

澳門日報 ── 認識澳門法律
孤雛有價

2009.03.02 見報

  內地早前揭發販賣嬰兒的案件,報導指深圳公安人員在寶安破獲一個地下接生診所並拘捕一名女子,當場救出了兩名險被販賣的初生嬰兒。根據報導,該名「接生婆」實為人口販子,過去數年已販賣了數十名嬰兒。生命無價,但對於人口販子而言,人命卻有價,價目是男嬰值五萬元,女嬰值二萬元。

  人口販賣是全球性的問題,兒童及婦女長期以來都是人口販賣的主要受害者,澳門特別行政區為打擊此等犯罪而制定了《打擊販賣人口犯罪》。

被販賣兒童境況堪虞

  被販賣的兒童多來自經濟較貧困的地區,或屬於社會上的弱勢族群,例如離家出走的兒童或非法移民等,這些不幸的兒童,無論男女,一旦落入人口販子手中,通常會被迫從事各種與性迫害有關的工作,包括娼妓、拍攝兒童色情片等,或被迫在農業及工廠場所從事童工,在戰亂地區更可能被訓練成為童兵。更可悲的是,販賣兒童者,並不僅限於有組織的犯罪集團,其中也可能包括了兒童的親友甚或父母親。

販賣兒童的後果

  販賣人口的個案中,如受害人如未滿十八歲,即屬販賣兒童。為了進行性剝削、強迫勞動或切除人體器官而販賣人口,不論以何種手段提供、送交、引誘、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收容未成年人,最高可被判處十五年監禁。如果受害人未滿十四歲,或受害人已滿十四歲但犯罪者是以販賣人口作為生活方式或意圖營利,所判處的刑罰可以加重三分之一,即最高可被判處二十年監禁。

非法收養

  近年來,不法份子為了規避法律,利用“收養”作為藉口而販賣兒童。收養的原本目的是要令被遺棄的兒童有一個正常的家庭,健康地成長,然而,很多不法份子卻假借收養之名,謀利為實。因此法律規定收授利益而就收養未成年人的事情給予或取得同意,均屬犯罪,最高可被判監五年。

兒童在強迫結婚下遭到販賣

  婚姻自由作為人的其中一種基本權利,在本澳受到《基本法》的保障,“盲婚啞嫁”的情況在今時今日已經不存在,但在世界某些地方,基於風俗習慣,仍然會保留盲婚啞嫁的習俗。一些回教國家,父母收下巨額禮金後迫令兒童結婚的情況亦偶有所聞。根據《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法的規定,並非一定要使用暴力、綁架或嚴重威脅手段才會構成販賣人口罪,濫用家庭關係而產生的權力,使用奸計或獲控制受害人的人的同意等手段亦可構成販賣人口罪。

  上述為金錢利益而強迫兒童結婚,實無異於變相的人口販賣,假借結婚手段販賣兒童的情況在本澳卻不易成功,為何?首先,本澳對結婚年齡有劃一規定,即不論男女,原則上年滿十八歲便可自由結婚,而年滿十六歲又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士,必須得到父母或監護人的許可,才可結婚;至於未滿十六歲的兒童,法律禁止他們結婚。

  其次,除了年齡限制之外,男女雙方如要結婚,亦要作出結婚的意思表示,即結婚之時,男女雙方均須在民事登記局局長面前清楚表達要結婚的意思,假如在結婚時,有一方表達不願意,則該婚姻在法律上屬於不成立,從而不會產生任何的法律效力。如果結婚的意思是因為受脅迫而作出,則受脅迫的一方有權在事後提起撤銷之訴而撤銷該段婚姻。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法》第2條; 《民法典》第1479, 1487, 1492, 1494, 1501,1510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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