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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烈反對美國國務院涉澳販運人口報告
澳門特別行政區阻嚇販賣人口工作報告 (2019-2023)
強烈反對美國國務院涉澳販運人口報告
回應美方涉澳錯誤決定
持續推廣和教育
回應美國國務院販運人口報告

 

 
  1. 有哪些重要的關於打擊販賣人口犯罪的國際公約在本澳適用?
  2. 除了上述國際公約之外,針對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本澳還有其他法律嗎?
  3. 針對販賣人口犯罪,本澳有專責機關負責監察相關社會問題嗎?
  4. “阻嚇販賣人口措施關注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有何功能?
  5. 《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法律,如何界定“販賣人口”?
  6.  販賣人口的後果?
  7.  販賣未成年人的處罰如何?
  8. 非法收養的處罰如何?
  9. 《打擊販賣人口犯罪》規定了哪些措施保護販賣人口案中的受害人?
  10. 受害人的資料保密性是否受到保障?
  11. 受害人或被人口販子安排以虛假身份,又或持偽造的身份證明文件或旅行證件入境本澳,擔心萬一舉報,自己反而會觸犯偽造文件或相關罪行,怎麼辦?
  12. 人口販子多會扣起受害人的護照證件,再加上人生路不熟甚至言語不通,受害人往往不敢主動求助,市民又如何施以援手呢?

1. 有哪些重要的關於打擊販賣人口犯罪的國際公約在本澳適用?
答:

有很多重要的公約在澳門適用,茲列舉如下:

  1. 一九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日內瓦簽訂的《禁奴公約》
  2. 一九三零年六月二十八日於日內瓦簽訂的國際勞工組織第29號《強迫或強制勞動公約》,後經《一九四六年最後條款修訂公約》修訂(國際勞工組織第29號公約);
  3.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日於紐約成功湖簽訂的《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使人賣淫公約》
  4. 一九五六年九月七日於日內瓦簽訂的《廢止奴隸制、奴隸販賣及類似奴隸制之制度與習俗補充公約》
  5. 一九五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於日內瓦簽訂的的國際勞工組織第105號《廢除強迫勞動公約》(國際勞工組織第105號公約);
  6.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紐約簽訂的《兒童權利公約》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五日在紐約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
  7.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日在日內瓦通過的國際勞工組織第182號有關《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公約》(國際勞工組織第182號公約)
  8.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五日在紐約簽署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巴勒莫公約)

2. 除了上述國際公約之外,針對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本澳還有其他法律嗎?
答: 有。早於1997年,澳門已將販賣人口定為犯罪,並規範於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七條,但由於有關條文僅針對發生於澳門並往其他國家或地區從事賣淫者的販賣人口,因此有必要修訂有關條文,以便更能切合現時的需要及符合國際法的規定。為此,特區制定了《打擊販賣人口犯罪》的第6/2008號法律,該法律於2008年6月23日在政府公報第一組刊登,並於2008年6月24日生效。

3. 針對販賣人口犯罪,本澳有專責機關負責監察相關社會問題嗎?
答: 有。行政長官透過第26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一個由保安、行政法務及社會文化領域的代表組成的、跨部門的“阻嚇販賣人口措施關注委員會”,由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協調。

4. “阻嚇販賣人口措施關注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有何功能?
答:

委員會在有關販賣人口的社會問題上,探討、評估及研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情況,推動社會研究及分析,提出建議及監察各部門在打擊販賣人口方面所展開的行動,包括預防、對受害者作出保護及社會重返等工作,並跟進相關事宜。為此,委員會必須推動下列工作:

  1. 持續檢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使之與現行適用的國際法律概念接軌;
  2. 預防因其他相關活動例如色情行業而導致的販賣人口行為;
  3. 當有需要時向受害者提供醫療方便及社會心理輔導,以及提供安全的庇護及收容;
  4. 推動提高整個社會及其民間組織對預防及打擊性剝削及其他性質的販賣人口的政策方面的了解和參與;
  5. 制定對受害者的社會重返措施,包括將非本地居民的受害者安全妥善地送返原居地及確保其尊嚴;
  6. 推動各有關部門之互動,以確保不同範疇工作的進行。

此外,委員會更應推動國際及區際間的合作,以便各有關部門都能與其對口部門更好地協作,以達至共同阻嚇販賣人口之目標。


5. 《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法律,如何界定“販賣人口”?
答: 《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法律,將販賣人口的適用範圍擴大,適用於在澳門境內販賣人口以及由外地販賣人口至澳門的活動,而且除了賣淫外,還包括以性剝削及對他人進行勞動或服務剝削(例如強迫受害人做苦工、使人成為奴隸、切除人體器官或組織、非法收養(借收養未成年人為名販賣人口))等情況。
此外,不論是從澳門販賣到外地、由外地販賣至澳門、或在澳門境內販賣人口,均觸犯《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法律。

6.  販賣人口的後果?
答: 為對他人進行性剝削,勞動或服務剝削,尤其是強迫或強制勞動或服務、使人成為奴隸或類似奴隸,又或切除人體器官或組織的目的,藉以下手段提供、送交、引誘、招募、接收、運送、轉移、窩藏或收容該人者,處三年至十二年徒刑:以暴力、綁架或嚴重威脅手段;使用奸計或欺詐計策;濫用因等級從屬關係、經濟依賴關係、勞動關係或家庭關係而產生的權力;利用受害人精神上的無能力或任何脆弱境況;或獲控制受害人的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