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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日報──漫談澳門法律
非法收養掩飾販賣人口

2008.11.02 見報

  上次我們談到,為了打擊販賣人口活動,特區政府已於本年六月公佈了《打擊販賣人口犯罪》的第6/2008號法律,亦介紹了一些此類犯罪的情況和處罪,今次我們將繼續此話題,特別是非法收養。

非法收養

  近年來,不法份子為了規避法律,利用“收養”作為藉口而販賣兒童,為了打擊這種非法收養的情況,若任何人透過收授利益而取得或轉讓未成年人,或透過收授利益而就收養未成年人的事情給予或取得同意,均屬犯罪,最高可被判監五年。

對受害人的保護

  販賣人口犯罪的受害人,往往被人從家鄉運到遙遠的地方,他們可能言語不通,又或受到罪犯的威脅而害怕舉報罪犯;為此,特區政府設立了一項有關受害人的保護計劃,例如設立用作接待受害人的地方,以保障他們的人身安全,同時亦會對他們提供必需及適當的心理、醫療、社會、經濟及法律援助。

  為了保護受害人的身份不被公開,法律規定在審判聽證的前後,禁止傳播媒介以任何方式公開受害人的身份,且在審理販賣人口案件時,訴訟行為(尤其是聽證),不會公開進行。

  此外,受害人還享有以下權利,如獲得法律諮詢及司法援助服務、追索民事賠償、免費獲得由澳門政府衛生局提供的心理、醫療及藥物援助,以及語言翻譯協助等。若受害人來自其他國家,澳門特區政府會立即將有關消息通知他所屬國家的外事機構,且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可讓他逗留在本地,同時政府亦會向他提供所需的法律支援。

  若市民發現懷疑販賣人口的情況,可致電24小時舉報熱線,電話:2888 9911;任何人若需援助,亦可致電2888 9922。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法》第2, 6及7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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