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 澳門法律絮論
販賣人口與奴隸制
2008.06.27.見報
在十六世紀時,奴隸貿易是合法的,各國都名正言順地進行著奴隸的販賣,當時大量非洲人被賣到歐洲及美洲,為了避免他們在海上運送期間逃走,他們在船上是被人用手銬、腳鐐鎖上,有一部分人更在運送過程中餓死或病死。後來,英國於一八零七年正式廢除了奴隸貿易,之後各國陸續跟隨,長達幾個世紀的大西洋奴隸貿易亦隨之而結束。
如果說使人成為奴隸,就是剝奪人類的自由、尊嚴,並對受害人加以無止境的剝削;那麼販賣人口活動,可以說是現代版的奴隸貿易,因為在販賣人口犯罪中,罪犯也是透過剝削受害人來圖利。販賣人口犯罪的受害者大多是婦女和女童,她們會被販賣從事色情行業,至於男性通常會被販賣做苦工。
提到販賣人口犯罪,就會聯想到將婦女賣到色情行業中,若人口販子是為了謀取受害人的器官作售賣,又是否構成“販賣人口罪”?
其實販賣人口的原因非常多,根據《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法的規定,販賣人口罪的範圍不單止包括賣淫,亦包括以下三種情況:(一)對他人進行勞動剝削(例如將人賣到某個地方做苦工);(二)切除人體器官、(三)借收養未成年人為名販賣人口。
為達到上述的目的,而透過暴力威脅、綁架,或透過欺詐、濫用權力或利用受害人處於弱勢,而作出諸如運送、轉移、接收、窩藏或收容受害人的行為,均構成“販賣人口罪”。
在販賣人口犯罪中,會否因受害人的年齡而對行為人有不同的處罰?
在這類犯罪中,若販賣的對象是成年人,行為人最高會被判處十二年監禁。
若受害人為未成年,行為人最高會被判監十五年;假若受害人未滿十四歲,或行為人以販賣人口作為生活方式或意圖營利,則更會被判最高二十年監禁。
至於以收養為借口販賣兒童,最高亦會被判處五年監禁。
販賣人口犯罪很多時會由跨國組織進行,若犯罪者非以個人名義,而是以組織的名義犯罪,法律又會如何規定?
對於以組織名義作出販賣人口犯罪,該組織除須負上刑事責任外,法院亦可對它判處罰金和命令該組織解散。
罰金是以日數訂定,最高限度可被判處一千日,而每日的罰金可由一百元至二萬元不等;若以最高限度一千日罰金,每日的金額為二萬元計算,即以組織名義販賣人口,可被科處最高二千萬罰金。
除上述刑罰外,法院亦可對該組織科處附加刑,如永久封閉該組織的場所、公開有罪裁判等。
若知悉或懷疑有販賣人口犯罪的受害人,市民可以循甚麼渠道幫助他們呢?
若任何人士遇到懷疑人口販賣的受害人或可疑的情況,請即時向警方舉報,這樣既可讓受害人脫離險境,更可以將罪犯繩之於法。
24小時舉報熱線 2888 9911
援助熱線 2888 9922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法》第2及5條)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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