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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販賣人口罪”的規定
2023.09.25 見報
打擊販賣人口是特區政府一直十分關注的工作,2007 年,特區政府就設立了阻嚇販賣人口措施關注委員會,應對與販賣人口相關的活動,並於 2008 年在《刑法典》中新增了制定了“販賣人口罪”。為讓社會大眾持續關注、預防和打擊販賣人口活動,今天和大家溫故知新,介紹“販賣人口罪”的犯罪構成和相關處罰。
根據《刑法典》第 153-A 條第 1 款的規定,為對他人進行性剝削、勞動或服務剝削,尤其是強迫或強制勞動或服務、使他人成為奴隸或類似奴隸,又或切除人體器官或组織的目的,透過暴力、綁架、奸計或欺詐、又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手段提供、送交、引誘、招募、接收、運送、轉移、窩藏或收容相關人士,就會構成“販賣人口罪”,行為人最高可被處十二年徒刑。
如果受害人為未成年人,根據《刑法典》第 153-A 條第 2 條及第 3 條的規定,只要行為人為了第 1 款所指的目的,不論行為人有沒有使用暴力、綁架、奸計或欺詐、又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手段達到該等目的,都會構成“販賣人口罪”,行為人最高可被處十五年徒刑。如受害人是未滿十四歲,刑罰會更重,行為人最高可被處二十年徒刑。
除上述行為會構成“販賣人口罪”外,《刑法典》第 153-A 條第 4 款至第 6 款亦規定,為了收取利益而非法轉讓或收養未成年人,又或者留置、隱藏、損壞或毀滅販賣人口犯罪的受害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或旅遊證件等行為,均會構成“販賣人口罪”,行為人一般可被處最高五年徒刑。
所以,如果大家發現有人可能觸犯“販賣人口罪”,請盡快與警方聯絡,又或致電打擊販賣人口二十四小時舉報及求助熱線:2888-9911 提供資料。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 6/2008 號法律《打擊販賣人口犯罪》及《刑法典》第 153-A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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