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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日報 認識澳門法律
販賣人口犯罪 勞動剝削

2013.8.19 見報

本年初,國際移民組織公佈一項研究報告,分析二○一一年間向其尋求幫助的個案。報告指出,在五千多名販賣人口受害者中,遭勞動剝削的佔半數以上。

在澳門,第六/二○○八號法律《打擊販賣人口犯罪》,就將為了對他人進行勞動或服務剝削,尤其是強迫或強制勞動或服務、使他人成為奴隸或類似奴隸,透過暴力或欺詐等手段而實施的活動,納入了販賣人口犯罪的範圍內。

禁止勞動或服務剝削
為保障勞動者免受剝削,國際勞工組織已訂定國際公約,例如國際勞工組織第廿九號《強迫或強制勞動公約》、第一○五號《廢除強迫勞動公約》,以及第一八二號《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公約》等,藉此讓各成員國承諾及採取措施,禁止強迫、強制勞動,以及禁止和消除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上述公約已相繼適用於澳門。

強制勞動或服務
不被強迫勞動是任何人權利,強迫他人從事非自願的工作屬於剝奪自由。根據第廿九號《強迫或強制勞動公約》的規定,強迫或強制勞動指以任何懲罰相威脅,使人從事非本人自願的一切勞動或服務。此外,國際勞工組織亦確定了可以證明屬於強迫勞動狀況的要素,例如:僱主透過施加身體暴力或性暴力來威脅員工工作,當中亦可能包括勒索、譴責、惡言相向等情感折磨。限制員工活動自由,即拘禁員工,例如將員工禁錮於工作場所,又或其活動局限於有限區域。債務奴役,指員工是為了償還債務工作,在大多情況下,該債務會不斷延續,主要因為所提供工作或服務的價值被低估,又或因僱主以高昂價格提供食宿,是故員工難以擺脫債務。扣留員工的護照或身份證件,使其不能離開工作地點或無法證明身份狀況。

由此可見,強迫勞動往往會觸犯刑事犯罪,例如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以及不當扣留證件罪等,行為人須承擔倘有的刑事責任。

不過按照第廿九號《強迫或強制勞動公約》的規定,服兵役、根據法院判決強制的勞動,又或在可能危及人們生命或安全的情況下(例如戰爭、天災等)強制他人付出勞動等,就不屬於公約所指的強迫或強制勞動了。

使人受奴隸式剝削
另一種勞動或服務剝削的情況,是使人成為奴隸或類似奴隸。所謂奴隸,指失去獨立人格,沒有自由,屬他人財產一部分且任憑他人使喚。

人格和自由是人類與生俱來的權利,為廢止使人成為奴隸這一狀況。於一九二六年,對當時大部分國家均有約束力的《禁奴公約》,就是要求各成員國承諾防止和懲罰奴隸的販賣,以及逐步消滅所有奴隸制。而這公約亦早已適用於澳門。
根據澳門《刑法典》的規定,使他人為奴隸或陷於奴隸狀況,或意圖使人維持該狀況而將其轉讓別人,可構成“使人為奴隸罪”,最高可被判監二十年。

人口販賣所受處罰
第六/二○○八號法律規定了在《刑法典》增加第一百五十三——A條,內容是為了對他人進行性剝削、勞動或服務剝削,尤其是強迫或強制勞動或服務、使人成為奴隸或類似奴隸,又或為了切除人體器官或組織的目的,而透過暴力、綁架、嚴重威脅、欺詐等手段,引誘、招募、提供、送交、運送、轉移、接收、窩藏或收容他人,即構成販賣人口罪,最高可被判監十二年。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則不論行為人有否採取以上手段,已可構成販賣人口罪,最高可被判監十五年。如受害人未滿十四歲,更屬加重情節,最高可被判監二十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國際勞工組織第廿九號《強迫或強制勞動公約》、第六/二○○八號法律《打擊販賣人口犯罪》,以及《刑法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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