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 ── 認識澳門法律
打擊販賣人口犯罪
2008.06.30 見報
近年,世界各地的販賣人口犯罪越加猖獗,這種犯罪通常具有跨國性質,要有效打擊這類活動,便須世界各國互相合作,為此,聯合國制定了一系列的公約,比如《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等,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這些公約的適用地區之一,當然要履行我們的責任,為此,特區制定了《打擊販賣人口犯罪》的第6/2008號法律,該法律於六月二十三日在政府公報刊登,並於六月二十四日生效。
販賣人口的目的
早於一九九七年,澳門已將販賣人口定為犯罪,但由於有關條文對販賣人口行為所定的範圍較為狹窄,它的目的亦僅限於賣淫,因此在適用上未能切合現時的需要。
經考慮現時國際法的演變,《打擊販賣人口犯罪》的法律,將販賣人口的適用範圍擴大,使販賣人口的目的不僅限於賣淫,還包括以性剝削(例如未成年人為了得到金錢、毒品、食品等物質,而與人發生性行為)為目的而進行的其他活動;此外,亦包括對他人進行勞動或服務剝削(例如強迫受害人做苦工等)、切除人體器官或組織、非法收養(借收養未成年人為名販賣人口)等情況。
販賣成年人的後果
為了進行性剝削、強迫勞動或切除人體器官而販賣人口,且透過如暴力、綁架、或欺騙等手段提供、送交、引誘、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收容受害人,最高可被判處12年監禁。
販賣兒童的後果
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未滿十八歲的人為兒童。
為了進行性剝削、強迫勞動或切除人體器官而販賣人口,不論以何種手段提供、送交、引誘、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收容未成年人,最高可被判處15年監禁。如果受害人未滿14歲,或犯罪者是以販賣人口作為生活方式或意圖營利,所判處的刑罰可以加重三分之一,即最高可被判處20年監禁。
非法收養
近年來,不法份子為了規避法律,利用“收養”作為藉口而販賣兒童,為了打擊這種非法收養的情況,若任何人透過收授利益而取得或轉讓未成年人,或透過收授利益而就收養未成年人的事情給予或取得同意,均屬犯罪,最高可被判監五年。
對受害人的保護
販賣人口犯罪的受害人,往往被人從家鄉運到遙遠的地方,他們可能言語不通,又或受到罪犯的威脅而害怕舉報罪犯;為此,特區政府設立了一項有關受害人的保護計劃,例如設立用作接待受害人的地方,以保障他們的人身安全,同時亦會對他們提供必需及適當的心理、醫療、社會、經濟及法律援助。
為了保護受害人的身份不被公開,法律規定在審判聽證的前後,禁止傳播媒介以任何方式公開受害人的身份,且在審理販賣人口案件時,訴訟行為(尤其是聽證),不會公開進行。
此外,受害人還享有以下權利,如獲得法律諮詢及司法援助服務、追索民事賠償、免費獲得由澳門政府衛生局提供的心理、醫療及藥物援助,以及語言翻譯協助等。若受害人來自其他國家,澳門特區政府會立即將有關消息通知他所屬國家的外事機構,且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可讓他逗留在本地,同時政府亦會向他提供所需的法律支援。
若市民發現懷疑販賣人口的情況,可致電24小時舉報熱線,電話:2888 9911;任何人若需援助,亦可於明日(7月1日)起致電2888 9922。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法》第2, 6及7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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