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
貧窮,就可合法賣兒?
NO.464 ── 2008.06.29見報
希臘北部城鎮有一對年約六歲和八歲的小兄弟失蹤,警方遍尋不獲,其後,在一幢未入伙的新大廈的升降機內,發現他們的屍體;警方後來拘捕男童父親,他們承認有一對無子女的夫妻想買兩兄弟,但由於風聲洩露,為了掩飾惡行,於是將他們收藏在升降機內,豈料他們因脫水而死。
據資料顯示,希臘北部地區因為較為貧窮,賣兒女成為一種風氣;他們認為將兒女賣給較富裕的家庭,可以令他們過較好的生活,自己亦可得到一筆金錢,可謂一舉兩得。
對於這種“賣兒女”的行為,實際上已購成“販賣人口罪”,只要有人藉收取金錢或其他回報,而將未成年人讓與他人、轉讓,或取得未成年人,均屬犯罪,最高可被判處五年監禁。以上述事件為例,若該對希臘父母成功將兩個兒子賣給另一對夫妻,買賣雙方都構成“販賣人口罪”。
近年來,跨國領養成了一種趨勢,由於發達國家的生育率低,因而對領養孩子的興趣急劇增加,這使跨國領養業日趨蓬勃。從某個意義上,這種做法是個善舉,可以讓生活在貧困國家的孤兒擺脫貧窮,過著一些舒適的生活;但由於利益的驅使,這種善意的活動逐漸變質,變成了一個充滿銅臭味的商業活動。
有些人販子從貧窮的父母處買來孩子,再轉手把孩子以高價賣給發達國家那些想領養孩子的父母,從中牟取暴利;例如在柬埔寨,一些貧窮的父母會為了20到50美元而賣掉自己的子女,因為他們認為這樣做是正確的,即使被賣的孩子,他們也會對發達國家充滿憧憬……
領養的原本目的是要令孩子有一個正常、健康、溫暖的家,且生活在安全、舒適的環境中,然而,現實生活很多時不會盡如人意,很多人在領養孩子後並不會善待他們,有些被領養的孩子更會被虐待;有父母把兒女賣出後收不到錢,也有人付了幾千美元卻得不到要領養的孩子,因而衍生了很多問題。
為了防止跨國收養活動變質,多個國家簽署了於海牙訂的《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公約制訂了收養兒童的全球化標準,澳門特區作為該公約的適用地區,當然會履行公約的內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法》第2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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