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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烈反對美國國務院涉澳販運人口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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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美國國務院販運人口報告

 

 

華僑報──法律資訊站
從“賣豬仔”到早前內地發生的搶嬰事件

NO.451 ── 2008.04.02見報

  在歐洲發現新大陸之後,西方國家需要大量的勞動力開採殖民地的資源,因而把非洲及亞洲人強行運到這些地方開發土地。在十九世紀中後期至二十世紀初,許多華人被騙至海外做苦工,由於這些出國的勞工都會簽合同,故稱為契約華工,即俗稱“賣豬仔”,他們所簽的合同俗稱“賣身契”,而販運、交易豬仔的地方叫招工館,亦即俗稱的“豬仔館”。當時我國政府(清政府)對人口管制並不嚴謹,導致沿海地區如澳門、汕頭、香港等地“豬仔館”林立,澳門在十九世紀時期曾是“豬仔”販運中心,聖安多尼堂與大三巴牌坊之間更是一眾“豬仔館”的所在地。

  現在“豬仔館”當然已不復存在,奴隸買賣也早被國際禁止。遺憾的是,人口販賣的情況,卻依然存在,與澳門相隔不遠的廣東佛山,早前發生了一宗駭人聽聞的入屋搶嬰案,據報導,一個從事人口販賣的犯罪集團成員,闖入佛山南海區一個住宅,綁起逾七十歲祖母,搶走未足八個月大男嬰,人口販子隨即將嬰兒販賣到其他省份並賺取三萬八千元人民幣。

  人口販賣不單是地區性的問題,還是全球性的問題,除販賣毒品和武器外,人口販賣更是國際犯罪集團,其中一個獲利最豐厚的活動。兒童及婦女長期以來都是人口販賣的主要受害者,他們通常來自經濟較貧困的地區,也大多是社會上的弱勢族群,例如離家出走的兒童或非法移民等。一些人口販賣者會利用詐欺(例如稱替海外公司高薪招聘模特兒)、脅迫(例如威脅要對受害者親人不利)、暴力威脅或虐待等方式來控制受害者,也有些人是被強行擄走(正如上述搶嬰案)而成為人口販賣的受害者。

  聯合國為了呼籲世界各國正視這個問題,尤其是販賣兒童的情況,於是制定了《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要求各國要以法律、行政措施來預防及打擊這種犯罪活動,議定書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三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當中亦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此外,根據本澳《有組織犯罪法》規定,任何人引誘或招攬他人往其他國家或地區賣淫,可被處最高八年徒刑,如受害人未滿十四歲,更可被處最高十五年的徒刑。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兒童權利工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第6/97/M號法律第7條。)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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