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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美国国务院贩运人口报告
一起向〝人口贩卖〞说不
强烈反对美国国务院针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贩运人口报告
预防劳动剥削及相关法律宣传推广

 

 
  1. 有哪些重要的关于打击贩卖人口犯罪的国际公约在本澳适用?
  2. 除了上述国际公约之外,针对打击贩卖人口犯罪,本澳还有其他法律吗?
  3. 针对贩卖人口犯罪,本澳有专责机关负责监察相关社会问题吗?
  4. “阻吓贩卖人口措施关注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有何功能?
  5. 《打击贩卖人口犯罪》法律,如何界定“贩卖人口”?
  6.  贩卖人口的后果?
  7.  贩卖未成年人的处罚如何?
  8. 非法收养的处罚如何?
  9. 《打击贩卖人口犯罪》规定了哪些措施保护贩卖人口案中的受害人?
  10. 受害人的资料保密性是否受到保障?
  11. 受害人或被人口贩子安排以虚假身份,又或持伪造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旅行证件入境本澳,担心万一举报,自己反而会触犯伪造文件或相关罪行,怎么办?
  12. 人口贩子多会扣起受害人的护照证件,再加上人生路不熟甚至言语不通,受害人往往不敢主动求助,市民又如何施以援手呢?

1. 有哪些重要的关于打击贩卖人口犯罪的国际公约在本澳适用?
答:

有很多重要的公约在澳门适用,兹列举如下:

  1. 一九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于日内瓦签订的《禁奴公约》
  2. 一九三零年六月二十八日于日内瓦签订的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后经《一九四六年最后条款修订公约》修订(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公约);
  3.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日于纽约成功湖签订的《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公约》
  4. 一九五六年九月七日于日内瓦签订的《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之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
  5. 一九五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于日内瓦签订的的国际劳工组织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05号公约);
  6.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于纽约签订的《儿童权利公约》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五日在纽约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7.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号有关《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
  8.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五日在纽约签署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巴勒莫公约)

2. 除了上述国际公约之外,针对打击贩卖人口犯罪,本澳还有其他法律吗?
答: 有。早于1997年,澳门已将贩卖人口定为犯罪,并规范于第6/97/M号法律《有组织犯罪法》第七条,但由于有关条文仅针对发生于澳门并往其他国家或地区从事卖淫者的贩卖人口,因此有必要修订有关条文,以便更能切合现时的需要及符合国际法的规定。为此,特区制定了《打击贩卖人口犯罪》的第6/2008号法律,该法律于2008年6月23日在政府公报第一组刊登,并于2008年6月24日生效。

3. 针对贩卖人口犯罪,本澳有专责机关负责监察相关社会问题吗?
答: 有。行政长官透过第26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一个由保安、行政法务及社会文化领域的代表组成的、跨部门的“阻吓贩卖人口措施关注委员会”,由保安司司长办公室主任协调。

4. “阻吓贩卖人口措施关注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有何功能?
答:

委员会在有关贩卖人口的社会问题上,探讨、评估及研究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情况,推动社会研究及分析,提出建议及监察各部门在打击贩卖人口方面所展开的行动,包括预防、对受害者作出保护及社会重返等工作,并跟进相关事宜。为此,委员会必须推动下列工作:

  1. 持续检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使之与现行适用的国际法律概念接轨;
  2. 预防因其他相关活动例如色情行业而导致的贩卖人口行为;
  3. 当有需要时向受害者提供医疗方便及社会心理辅导,以及提供安全的庇护及收容;
  4. 推动提高整个社会及其民间组织对预防及打击性剥削及其他性质的贩卖人口的政策方面的了解和参与;
  5. 制定对受害者的社会重返措施,包括将非本地居民的受害者安全妥善地送返原居地及确保其尊严;
  6. 推动各有关部门之互动,以确保不同范畴工作的进行。

此外,委员会更应推动国际及区际间的合作,以便各有关部门都能与其对口部门更好地协作,以达至共同阻吓贩卖人口之目标。


5. 《打击贩卖人口犯罪》法律,如何界定“贩卖人口”?
答: 《打击贩卖人口犯罪》法律,将贩卖人口的适用范围扩大,适用于在澳门境内贩卖人口以及由外地贩卖人口至澳门的活动,而且除了卖淫外,还包括以性剥削及对他人进行劳动或服务剥削(例如强迫受害人做苦工、使人成为奴隶、切除人体器官或组织、非法收养(借收养未成年人为名贩卖人口))等情况。
此外,不论是从澳门贩卖到外地、由外地贩卖至澳门、或在澳门境内贩卖人口,均触犯《打击贩卖人口犯罪》法律。

6.  贩卖人口的后果?
答: 为对他人进行性剥削,劳动或服务剥削,尤其是强迫或强制劳动或服务、使人成为奴隶或类似奴隶,又或切除人体器官或组织的目的,藉以下手段提供、送交、引诱、招募、接收、运送、转移、窝藏或收容该人者,处三年至十二年徒刑:以暴力、绑架或严重威胁手段;使用奸计或欺诈计策;滥用因等级从属关系、经济依赖关系、劳动关系或家庭关系而产生的权力;利用受害人精神上的无能力或任何脆弱境况;或获控制受害人的人的同意。

7.  贩卖未成年人的处罚如何?
答: 为了进行性剥削、强迫劳动或切除人体器官而贩卖人口,不论以何种手段提供、送交、引诱、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收容未成年人(未满18岁人士),最高可被判处15年监禁。如果受害人未满14岁,或犯罪者是以贩卖人口作为生活方式或意图营利,所判处的刑罚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可以加重三分之一,即最高可被判处20年监禁。

8. 非法收养的处罚如何?
答: 涉及收授金钱利益的“收养”同属犯罪。《打击贩卖人口犯罪》法规定任何人透过收授利益而取得或转让未成年人,或透过收授利益而就收养未成年人的事情给予或取得同意,均属犯罪,处一年至五年徒刑。

9. 《打击贩卖人口犯罪》规定了哪些措施保护贩卖人口案中的受害人?
答: 受害人参与诉讼程序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可作为证人身份指证犯罪行为人,这助于日后的定罪。
特区政府设立了一项有关受害人的保护计划,如受害人身安全受威胁,会为受害人提供安全的住宿的地方,在一般情况下,亦安排入住庇护中心。此外,亦提供必需及适当的心理、医疗、社会、经济及法律援助。受害人可获得法律谘询及司法援助服务、追索民事赔偿,以及语言翻译协助等。此外,若受害人同意,澳门特区政府会立即将有关消息通知他的亲属或所属国家的外事机构。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让受害人逗留在本地,然而,如受害人有意返回原居地,作出书面声明后便可返回原居地。

10. 受害人的资料保密性是否受到保障?
答: 是,法律规定在审判听证的前后,禁止传播媒介以任何方式公开受害人的身份。此外,在审理贩卖人口案件时,诉讼行为(尤其是听证),不会公开进行。如果受害人、其家人或案中证人的安全受到威胁,有关部门会透过必要的合作机制,立即采取适当措施,即使受害人及其家人非本澳居民,务求受害人原居地政府提供适当保护及援助,确保他们安全受到保障。

11.  受害人或被人口贩子安排以虚假身份,又或持伪造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旅行证件入境本澳,担心万一举报,自己反而会触犯伪造文件或相关罪行,怎么办?
答: 触犯伪造文件罪,须具犯罪的故意,受害人如果系受人口贩子安排才以虚假身份,又或持伪造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旅行证件入境本澳,便不用担心会因举报而另被判罪。

12.  人口贩子多会扣起受害人的护照证件,再加上人生路不熟甚至言语不通,受害人往往不敢主动求助,市民又如何施以援手呢?
答: 留置、隐藏、损坏或毁灭害人口贩卖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旅游证件,最高可被处五年监禁。市民平日应多留意左邻右里的状况,如果发现有生面口的妙龄人士(可能是外籍人士)搬入,且出入都有人陪同或被严加看管,市民便要多加注意,因为他们可能是人口贩卖的受害人。遇上可疑情况,市民应致电打击贩卖人口24小时举报及求助热线 2888 9911,提供资料。